鋰電池作為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/負極材料、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,可分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。鋰金屬電池內含金屬態(tài)的鋰,通常是不可以充電的,而鋰離子電池不含金屬態(tài)的鋰,是可以二次充電的。在單獨運輸時,它們對應的UN編號是3090和3480。

第二類:與設備一起運輸?shù)匿囯姵?/span>
在實際貿易運輸時,鋰電池經(jīng)常會與設備放在一起共同運輸,主要有兩種情形。一種是電池安裝在設備中,另外一種是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。不管是上面哪種情形,根據(jù)是否含金屬態(tài)的鋰,對應的UN編號是3091和3481。
近年來,各類含有鋰電池為動力的新能源車輛層出不窮,包括自行車、汽車、平衡車等等。國際海運危規(guī)為這類產品分配了UN編號3171。當包件中含有設備中的鋰電池和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的組合時,包裝上應標記“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091或鋰離子UN3481”。如果一個包裝中同時含有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,則該包裝應按照兩種電池類型的要求同時進行標記。
根據(jù)聯(lián)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?shù)慕ㄗh書 規(guī)章范本》的規(guī)定,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為:
-
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,鋰含量大于1克,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,合計鋰含量大于2克;
-
鋰離子電池,瓦特-小時的額定值超過20W·h,對于鋰離子電池組,瓦特-小時的額定值超過100W·h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“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(yè),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。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(yè),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。使用未經(jīng)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,不準出口。”
因此,對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,出口前應當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,取得《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《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》。

(一)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
《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(簡稱性能單或紙箱證)
由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(yè)向屬地海關申請,申請前應先取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(yè)代碼。
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根據(jù)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,一般自容器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。未在有效期內裝運出口,且外包裝狀況良好,企業(yè)可重新申請包裝性能檢驗,經(jīng)檢驗合格后可繼續(xù)用于出口,重新出具的《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,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。
《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》(簡稱危包證)由危險貨物生產企業(yè)(即鋰電池生產廠商或者出口商)向屬地海關申請,鋰電池必須標明額定能量(W·h),海關在實施危包使用鑒定時,海關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經(jīng)檢驗合格后簽發(fā)《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《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》,并根據(jù)貨物特性、運輸方式等來確定證單有效期。